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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3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9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集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李麗華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民國109年2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 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8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公告 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 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8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帳 號 │票面金額 │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佶億工廠股│集晟實業股│華南商業銀│000000000 │635,696元 │108年8月8日 │QD0000000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份有限公司│行岡山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石明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