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8號
聲 請 人 安堅精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魏慶堂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7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,經聲請108年
度司催字第236 號
裁定准予
公示催告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
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
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
除
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
段定有明文。
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,經本院108年度
司催字第23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
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,聲請人聲請
公告於本院網站,經本院於108 年10月10日公告,自公告
迄
今均未尋獲該紙支票,亦無人提出該紙支票或申報權利
等情
,
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,並提出公告1 份為憑,本院復
依職
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證,核閱屬實,
是以本件所定申
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2 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
提出該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黃進遠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 帳 號 │ 票面金額 │
發 票 日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(民國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蘭州工程股│兆豐國際商│00000000000 │102,630元 │108年4月30日│bs0000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業銀行岡山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蔡錦州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