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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6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9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易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呂來有 訴訟代理人 孫慧甄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,經本院以 108年度司催字第303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108年12月9日刊登本 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03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9年4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109年度除字第68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│受款人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 票面金額 │發 票 日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鄭泰德│易陽實│玉山商業│0000000000000 │15,130元 │108年9月30日│DA0000000 │ │ │診所鄭│業有限│銀行楠梓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泰德 │公司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鄭泰德│易陽實│玉山商業│0000000000000 │14,120元 │108年11月30 │DA0000000 │ │ │診所鄭│業有限│銀行楠梓│ │ │日 │ │ │ │泰德 │公司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