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3號
聲 請 人 晨鈺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麗華
代 理 人 侯鴻儒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1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,經聲請108年
度司催字第310號
裁定准予
公示催告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
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
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
除
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
前段定有明文。
經查,
系爭支票經108年度司催字第310號裁
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
上開催告最後登載
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,聲請
人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,經本院於108年12月16日公告,自
公告
迄今均未尋獲該紙支票,亦無人出該紙支票或申報權利
等情,
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,本院復
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
告事件卷證,核閱屬實,
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
109年2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,聲
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
書 記 官 黃國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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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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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受款人 │付 款 人│帳 號 │票面金額│
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(民 國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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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金維裕企業│晨鈺企業│臺灣土地銀│000000000 │11,340元│108年10月10日 │SCAA0000000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│有限公司│行仁武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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