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5號
聲 請 人 三璉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宗錞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,經本院以
108年度司催字第253號
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108年12月20日刊登
本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
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53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9年4月20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楊淳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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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109年度除字第85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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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受款人│付款人 │帳 號 │票面金額 │
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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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台新國際│三璉有│台新國際│00000000000000│341,000元 │107年9月14日│734542 │
│ │商業銀行│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右昌分行│ │右昌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曹國政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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