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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8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9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 三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錞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,經本院以 108年度司催字第253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108年12月20日刊登 本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53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9年4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109年度除字第85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受款人│付款人 │帳 號 │票面金額 │ 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台新國際│三璉有│台新國際│00000000000000│341,000元 │107年9月14日│734542 │ │ │商業銀行│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右昌分行│ │右昌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曹國政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