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1號
抗 告 人 新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韻涵
上列
抗告人與被抗告人蔡秉志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抗告人
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本院110 年度勞執字第11號民事裁定
提起抗告。查
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,000 元,未據抗告人繳
納,茲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 項
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、
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