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執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勞執字第11號 抗 告 人 新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韻涵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蔡秉志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本院110 年度勞執字第11號民事裁定 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,000 元,未據抗告人繳 納,茲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 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、 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