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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小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勞小字第11號 原   告 黃永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利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原告原 聲請調解,經本院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 42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惟依前開規定,得暫免徵收 裁判費之3分之2即667元,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(計 算式:1,000元-667元=333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