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11號
原 告 黃永吉
上列原告與
被告英利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原告原
聲請調解,經本院調解不成立
續行訴訟程序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
按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
工會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
1項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
42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惟依前開規定,得暫免徵收
裁判費之3分之2即667元,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(計
算式:1,000元-667元=333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
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