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4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牛博士食品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莊蟬鶯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
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
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945,357
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5,5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
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韋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