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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勞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牛博士食品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莊蟬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 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945,357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,5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韋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