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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資遣費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101號 原   告 陳俊宇 原告與被告穎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 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資遺費新臺幣(下同)102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 110 元,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740 元,是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 元(計算式:1,110 元-740 元=370 元 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明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