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31號
原 告 楊晴惠
訴訟
代理人 蔡玉燕
律師
原告與
被告佳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「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
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
之二」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
訴之聲明請
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新臺幣(下同)262,536 元及預告工資
45,101元,總計307,637 元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7,637 元,
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,310 元,依
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
判費即2,207 元,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03 元(計算式:
3,310 元-2,207 元=1,103 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葉明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