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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9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131號 原   告 楊晴惠 訴訟代理人 蔡玉燕律師 原告與被告佳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「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」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新臺幣(下同)262,536 元及預告工資 45,101元,總計307,637 元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7,637 元, 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,310 元,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 判費即2,207 元,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03 元(計算式: 3,310 元-2,207 元=1,103 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明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