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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133號 原   告 高克忠 原告與被告同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民國110 年9 月15日變更訴 之聲明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524,919 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6,047元。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,現由本院11 0 年度救字第61號受理中,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,應於駁回確定 之翌日起7 日內,如數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明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