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34號
原 告 曾雅昀即曾美櫻
訴訟
代理人 洪天慶
律師
被 告 晉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永裕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「
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。對於非財
產權上之訴,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,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」、
「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
會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4、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告
訴之聲明
第三項請求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,
核屬非因財
產權而起訴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;訴之聲明第
一項請求被告給付
不當得利836元、醫療費用補償10,962元、工
資補償25,075元、以普通病假扣薪工資差額10,065元、特休未休
工資3,570元、以事假扣薪工資差額10,314元、加班費1,387元、
資遣費32,884元、勞動能力減損776,787元、慰撫金800,000元,
合計1,671,880元部分,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提繳勞工退
休金13,320元部分,
訴訟標的金額為1,685,200元(計算式:1,6
71,880元+13,320元=1,685,2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73
1元,
惟其中請求以普通病假扣薪工資差額10,065元、特休未休
工資3,570元、以事假扣薪工資差額10,314元、加班費1,387元、
資遣費32,884元、提繳勞工退休金13,320元,合計71,540元、應
徵裁判費1,000元部分,依
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
667元,是
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064元(計算式:3,000元+
17,731元-667元=20,064元)。又原告另
聲請訴訟救助,現由
本院110年度救字第62號受理中,如其聲請經
駁回確定,應於駁
回確定之
翌日起7日內,如數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