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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142號 原   告 廖昀薈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龍茶飲有限公司、林志明等2人間請求給付職 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47,69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355 元。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,現由本院110年度救字第63號受理 中,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,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,如數 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