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42號
原 告 廖昀薈
訴訟
代理人 黃建雄
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原告與
被告金龍茶飲有限公司、林志明等2人間請求給付職
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47,69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355
元。又原告另
聲請訴訟救助,現由本院110年度救字第63號受理
中,如其聲請經
駁回確定,應於駁回確定之
翌日起7日內,如數
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