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144號 原   告 陳麗娜       蘇品旭       蘇浩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誌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 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 聲明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原告3人職災死亡補償差額新臺幣(下同 )385,500元、勞工退休金提撥不足額3,561元,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1,167,183元【計算式:(385,500元+3,561元)×3=1,16 7,183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583元,惟其中請求勞工退休 金提撥不足額10,683元(計算式:3,561元×3=10,683元)、應 徵裁判費1,000元部分,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 667元,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916元(計算式:12,583元 -667元=11,916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