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44號
原 告 陳麗娜
蘇品旭
蘇浩承
上列原告與
被告誌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
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
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
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
訴之
聲明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原告3人職災死亡補償差額新臺幣(下同
)385,500元、勞工退休金提撥不足額3,561元,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1,167,183元【計算式:(385,500元+3,561元)×3=1,16
7,183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583元,
惟其中請求勞工退休
金提撥不足額10,683元(計算式:3,561元×3=10,683元)、應
徵裁判費1,000元部分,依
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
667元,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916元(計算式:12,583元
-667元=11,916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