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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148號 原   告 吳碧珠       蔡品郁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 被   告 重愛早餐店 法定代理人 陳威誠 被   告 奕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誠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  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非因   財產權而起訴者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 元;於   非財產權上之訴,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,其裁判費分別徵   收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、第77條之14第1   、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  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   費3 分之2 ,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所明定。本件原告   請求核屬一訴主張數項標的,是揆諸前揭說明,其訴訟標的   價額應合併計算之。 二、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,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   、法律關係各別,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   ,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「訴訟標的金額」欄所示   ,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「財產權請求本應徵收裁判費」欄所   示,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   二金額各如附表「暫免徵收」欄所示。另原告請求被告應開   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,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徵裁   判費3,000 元。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原告應分別繳納如附表   「應徵繳裁判費」欄所示金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 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  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(幣別:新臺幣)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原告 │各項請求項目及金額│訴訟標的金額│財產權請求│暫免徵收(小數點│應徵裁判費(合│ │  │   │         │      │本應徵收裁│以下四捨五入  │併非自願性離職│ │  │   │         │      │判費   │        │證書3,000元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吳碧珠│資遣費│80,712元 │344,883元  │3,750元  │2,280 元(按:請│4,470元    │ │  │ 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│求給付資遣費、未│       │ │  │  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     │     │休假工資、加班費│       │ │  │   │未休假│52,800元 │      │     │用、勞工退休金提│       │ │  │   │工資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│繳差額資部分訴訟│       │ │  │  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     │     │標的價額為311,40│       │ │  │   │失業補│33,480元 │      │     │3 元、應徵裁判費│       │ │  │   │助差額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│3,420 元之部分,│       │ │  │  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     │     │依前揭規定暫免繳│       │ │  │   │加班費│142,249元 │      │     │納三分之二裁判費│       │ │  │   │用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│即2,280 元)  │       │ │  │  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     │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 │ │  │   │勞工退│35,642元 │      │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 │ │  │   │休金提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 │ │  │   │繳差額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 │蔡品郁│資遣費│50,825元 │185,133元  │1,990 元 │1,107 元(按:請│3,883元    │ │  │ 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│求給付資遣費、未│       │ │  │  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     │     │休假工資、加班費│       │ │  │   │未休假│21,400元 │      │     │用、勞工退休金提│       │ │  │   │工資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│繳差額資部分訴訟│       │ │  │  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     │     │標的額為151,653 │       │ │  │   │失業補│33,480元 │      │     │元、應徵裁判費1,│       │ │  │   │助差額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│660 元之部分,依│       │ │  │  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     │     │前揭規定暫免繳納│       │ │  │   │加班費│62,976元 │      │     │三分之二裁判費即│       │ │  │   │用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│1,107 元)   │       │ │  │  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     │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 │ │  │   │勞工退│16,452元 │      │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 │ │  │   │休金提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 │ │  │   │繳差額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