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5號
原 告 達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朴昶奎
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陳臆惏間給付
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364,454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44,26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
書記官 曾瓊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