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51號
原 告 蔡秋慧
訴訟
代理人 顏知樂
律師
原告與
被告川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15,18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