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60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尚瑞強
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
原告與
被告阿公店
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於民國110 年11月22日變更
訴
之聲明,請求被告應依本院109 度司執恒字第66842 號
強制執行
事件之
扣押命令,於110 年1 月起至移轉命令失效日止,於
債權
範圍內每月給付新臺幣(下同)7,991 元予原告,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512,998 元(即
上開執行命令所載債權金額)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5,62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葉明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