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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扣押款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160號 原  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原告與被告阿公店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於民國110 年11月22日變更訴 之聲明,請求被告應依本院109 度司執恒字第66842 號強制執行 事件之扣押命令,於110 年1 月起至移轉命令失效日止,於債權 範圍內每月給付新臺幣(下同)7,991 元予原告,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512,998 元(即上開執行命令所載債權金額)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,62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明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