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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162號 原   告 慶大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恒茂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俊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030,764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,352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明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