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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工資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164號 原   告 劉虹禎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律師 原告與被告悅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短少工資新臺幣(下同)88,160元、工資補償163,81 4元、減少勞動能力損失200,000元、精神上損害100,000元,合 計551,974元,另提撥21,564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,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573,538元(計算式:551,974元+21,564元=573, 538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280元,惟其中請求短少工資88,1 60元、補提繳勞工退休金21,564元,合計109,724元、應徵裁判 費1,110元部分,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740元,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540元(計算式:6,280元-740元= 5,540元)。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,現由本院110年度救字第71 號受理中,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,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 ,如數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