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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176號 原   告 盈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依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瑞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42,139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