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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交通費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177號 原   告 劉家蓁 原告與被告耀晶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交通費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 告應給付原告薪資新臺幣(下同)2,934 元、交通費1,834 元,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,768 元(計算式:2,934 元+1,834 元= 4,768 元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惟其中請求薪資2, 934 元、應徵裁判費1,000 元部分,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 二裁判費即667 元,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(計算式: 1,000 元-667 元=333 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明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