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78號
原 告 顏肇宏
黃呈松
上列原告與
被告國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
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
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
訴之聲明請求
被告應給付原告2人退休金新臺幣(下同)147,917元、155,175
元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3,092元(計算式:147,917元+155,
175元=303,092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310元,依
上開規定
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2,207元,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,103元(計算式:3,310元-2,207元=1,103元)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