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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退休金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178號 原   告 顏肇宏       黃呈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2人退休金新臺幣(下同)147,917元、155,175 元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3,092元(計算式:147,917元+155, 175元=303,092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310元,依上開規定 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2,207元,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,103元(計算式:3,310元-2,207元=1,103元)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