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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業務獎金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195號 原   告 李穩琴 原告與被告台灣中科生物技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業務獎金 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 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 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民國110 年度第1 至3 季獎金新臺幣( 下同)96,000元、疫情獎勵金6,000 元,合計102,000 元,另補 提繳2,000 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4, 000 元(計算式:102,000 元+2,000 元=104,000 元)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,110 元,其中請求補提繳勞工退休金2,000 元 ,應徵裁判費1,000 元部分,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 費即667 元,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3 元(計算式:1,110 元-667 元=443 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明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