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95號
原 告 李穩琴
原告與
被告台灣中科生物技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業務獎金
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
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
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
訴之
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民國110 年度第1 至3 季獎金新臺幣(
下同)96,000元、疫情獎勵金6,000 元,合計102,000 元,另補
提繳2,000 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4,
000 元(計算式:102,000 元+2,000 元=104,000 元)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110 元,
惟其中請求補提繳勞工退休金2,000 元
,應徵裁判費1,000 元部分,依
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
費即667 元,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3 元(計算式:1,110
元-667 元=443 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葉明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