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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201號 原   告 達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朴昶奎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      朱冠菱律師 被   告 陳臆惏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(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民 事裁定意旨參照)。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10年度司執 字第54245號兩造間給付薪資等強制執行事件程序應予撤銷,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95,000元(即債權人 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金額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