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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29號 原   告 張有福 兼特別代理 邱梅花 人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穎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9,366,063元(計算式:8,366,063元+1,000,000元= 9,366,063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,763元。又原告另聲請訴 訟救助,現由本院110年度救字第25號受理中,如其聲請經駁回 確定,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,如數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 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瓊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