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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薪資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56號 原   告 洪幼真 原告與被告亨龍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於民國110 年5 月 7 日變更訴之聲明,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加班費新臺幣(下同) 913,369 元、特別休假工資465,791 元、薪資10,452元,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1,389,612 元(計算式:913,369 元+465,791 元 +10,452元=1,389,612 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761元,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9,841 元,是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,920 元(計算式:14,761元-9,841 元=4,920 元)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明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