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6號
原 告 洪幼真
原告與
被告亨龍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
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於民國110 年5 月
7 日變更
訴之聲明,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加班費新臺幣(下同)
913,369 元、特別休假工資465,791 元、薪資10,452元,
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1,389,612 元(計算式:913,369 元+465,791 元
+10,452元=1,389,612 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761元,依
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9,841 元,是本件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4,920 元(計算式:14,761元-9,841 元=4,920 元)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
書記官 葉明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