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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64號 原   告 金瑞文機電有限公司 原告與被告TRUONG VAN DAN(張文民)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9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明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