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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曾惠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福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 費等聲請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調 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5,800元,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 1,000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年  6  月   23 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年  6  月   2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瓊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