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76號
原 告 宗運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意哲
一、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蕭士軒核發
支付命
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
裁判費。查
本件
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3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
準備書狀1件及
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
書記官 曾瓊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