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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加班費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77號 原   告 黃世雄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被   告 愛之旅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丹冠 被   告 愛菲爾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峰 原告與被告愛之旅汽車旅館有限公司、愛菲爾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「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」、「因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 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、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 請求被告愛之旅汽車旅館有限公司給付加班費新臺幣(下同)61 0,320 元利息;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愛菲爾汽車旅館有限 公司給付加班費1,412,306 元暨利息,上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 2,022,62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097元,依上開規定暫免徵 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4,065元(計算式:21,097元×2/3 =14,0 65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032 元(計算式:21,097元-14,065元=7,032 元)。又原告另聲請 訴訟救助,現由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47號受理中,如其聲請經駁 回確定,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,如數補繳裁判費,如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明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