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77號
原 告 黃世雄
訴訟
代理人 郭季榮
律師
被 告 愛之旅汽車旅館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丹冠
被 告 愛菲爾汽車旅館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義峰
原告與被告愛之旅汽車旅館有限公司、愛菲爾汽車旅館有限公司
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「以
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」、「因確認
僱傭關係
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
上訴,暫
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、
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告
訴之聲明第一項
請求被告愛之旅汽車旅館有限公司給付加班費新臺幣(下同)61
0,320 元
暨利息;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愛菲爾汽車旅館有限
公司給付加班費1,412,306 元暨利息,
上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
2,022,62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097元,依上開規定暫免徵
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4,065元(計算式:21,097元×2/3 =14,0
65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是
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032
元(計算式:21,097元-14,065元=7,032 元)。又原告另
聲請
訴訟救助,現由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47號受理中,如其聲請經
駁
回確定,應於駁回確定之
翌日起7 日內,如數補繳裁判費,如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
書記官 葉明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