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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82號 原   告 高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進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文軍(CAO VAN QUAN)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9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年   7  月   8 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