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10/17-10/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違約金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84號 原   告 榮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庄三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輝黃(PHAM HUY HOANG)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9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