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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86號 原   告 群威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強 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被告劉正和核發支付命   令被告劉正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  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  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53,300元,應徵   第一審裁判費11,49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  ,尚應補繳10,99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 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  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年  7  月  12 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