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86號
原 告 群威通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志強
一、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劉正和核發
支付命
令,
惟被告劉正和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53,3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1,49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
,尚應補繳10,99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
準備書狀1件及
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