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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勞訴字第113號
原      告  香堤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蔡永興 
原      告  香堤精品旅館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歐嘉喆 
原      告  香堤開發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歐嘉喆 
共      同
訴訟代理人  羅鼎城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蔡靜嫻 

訴訟代理人  蕭能維律師(法扶律師) 
複 代理 人  陳奕嘉 
被      告  趙世章 

            洪大為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七項關於「本判決第一項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本判決第三項」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事,依原告香堤開發有限公司聲請予以更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3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勞動法庭  法  官  王碩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3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陳韋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