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 告 林義龍
被 告 皇壹工程企業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葛光輝律師
馬思評律師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0分於
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
惟因有下列事項仍有調查、釐清之必要,
爰諭知再開辯論之
期日如
主文所示。
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(原告應陳報㈠、㈡所示事項;
被告應陳報㈢所示事項),並自行將書狀
繕本送達
他造:
㈠原告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於工作中發生顱內動脈動脈瘤破裂併蜘蛛膜下腔出血等病症,經住院手術治療至同年00月00日出院後,於何時入住護理之家?何時經醫師審定經治療後,症狀固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?(請檢附相關佐據說明之)
㈡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,係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。則:原告因「正在治療中」不能工作之
期間應計算至何時?該期間扣除例、休假日、國定假日後之工作日數為若干?(請列明計算式說明之)
㈢就原告110年7月2日民事準備狀第3至4頁
抗辯被告公司員工魏光榮、陳德祐、楊家富、姜怡平、李啟民、郭昭明、施進雄、黃坤龍、黃進興、余俊發、楊汶慶、黃有誠、張義德、林光輝、許原宏等人於109年8月份出勤約10日,卻無其等109年8月份之勞工保險投保紀錄,認被告未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似屬平常等語。則:
上開員工之工作內容、工作時間是否亦與原告相同?被告未為其等投保勞工保險,原因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