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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上訴
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4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勞訴字第13號
上  訴  人
即  被  告  皇壹工程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王全家 
被上訴人
即  原  告  林義龍 
法定代理人  林丁卯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  文
一、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,448元,如未依限補正,即裁定駁回上訴。
二、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十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理
    由。
    理    由
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,並以上
   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、第441條
    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
   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
    於期間內補正(上訴理由除外)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
    442條第2項、第3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7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,對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,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。經核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67萬5,64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,448元,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上訴人並應於如主文第二項所定期限補正上訴理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4   月  1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勞動法庭    法 官  楊捷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4   月  1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黃盈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