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
勞訴字第140號
原 告 陳麗娜
蘇品旭
蘇浩承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陳勁宇
律師
王俊智律師
被 告 誌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虹寧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本院前於民國 110
年11月18日
言詞辯論終結。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
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,茲
因原告
起訴狀所載被告法定代理人賴天祥,於起訴前已變更為賴
虹寧,致本院110 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程序通知未能合法送達,
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,庭期另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國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