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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訴字第140號 原   告 陳麗娜       蘇品旭       蘇浩承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       王俊智律師 被   告 誌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虹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本院前於民國 110 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。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 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,茲 因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法定代理人賴天祥,於起訴前已變更為賴 虹寧,致本院110 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程序通知未能合法送達,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,庭期另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國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