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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加班費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勞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福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鐘亦凡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上訴人 對於民國110 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按提起第 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加 徵裁判費十分之五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 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 025,399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,79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另請上訴人一併 補正上訴人名義為程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狀,上訴人並應 於上訴狀內簽名或蓋章,及提出具狀人魏豪采之委任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韋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