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
勞訴字第20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程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魏福興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鐘亦凡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上訴人
對於民國110 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
按提起第
二審上訴,應依
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加
徵
裁判費十分之五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
第1 項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
025,399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,79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另請上訴人一併
補正上訴人名義為程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狀,上訴人並應
於上訴狀內簽名或蓋章,及提出具狀人魏豪采之
委任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陳韋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