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 告 傅佳和
被 告 鍵暉實業有限公司
吳鎧任律師
被 告 舜茗工程行
兼法定代理
人 呂俊男
被 告 吳松翰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本院前於民國113年4月11日
言詞辯論終結。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茲因
本件就補償或賠償之數額等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,
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