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即
被告與被
上訴人即原告夏志成間請求確認
僱傭關係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
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加徵
裁判費10分之5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01,67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96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