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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薪資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勞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幼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亨龍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 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 訴。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,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亦有明文。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181,888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 ,171元,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暫免徵裁判費2/3 即12,7 81元(計算式:19171x2/3=12781 ),是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 裁判費為6,390 元(計算式:00000 000000 =6390),未據上 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韋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