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
勞訴字第7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洪幼真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亨龍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
訴。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
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3規定,加徵
裁判費十分之五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
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
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亦有明文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
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181,888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
,171元,
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暫免徵裁判費2/3 即12,7
81元(計算式:19171x2/3=12781 ),是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
裁判費為6,390 元(計算式:00000 000000 =6390),未據上
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
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韋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