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宏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上訴人即
被告與被
上訴人即原告王癸琳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
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加徵
裁判費10分之5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上訴人提起
本件上訴,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,並
駁回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,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67,13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25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