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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原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原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夏麗婷 兼訴訟代理 人     夏佳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興旺通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3 月30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 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33,000 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,11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,逕向本院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;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  年  5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淳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