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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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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1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05號 債 權 人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明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林聖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體載明今已到期未付之金額為何?(依台端提出之賠   償金額確認函所載求償共計608,450 元,每月還一萬伍仟   元整,未有一期未履行,視為全部到期之約款,另支付命令   於將來給付不用之) 二、債務人林聖鈞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