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05號
債 權 人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裕明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林聖鈞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體載明
迄今已到期未付之金額為何?(依台端提出之賠
償金額確認函
所載,
求償共計608,450 元,每月還一萬伍仟
元整,未有一期未履行,視為全部到期之約款,另支付命令
於將來給付不
適用之)
二、債務人林聖鈞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