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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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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10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05號 債 權 人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明 債 務 人 林聖鈞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元,及自本支付  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  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 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  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  定有明文。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,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   為限,得提起之,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固有明文,   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   程序中,並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,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   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,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   序應無用之餘地。經查本件關於請求尚未屆期之分期償   還金額部分,因無約定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,性質上為   將來給付之請求,依上開說明,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   向債務人請求給付,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 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8  日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