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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2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92號 債 權 人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郭信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請提出原債權人余余飛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郭信翰間之買賣契 約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