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06號
債 權 人 勝威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珮瑤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至順寶貝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請提出至順寶貝大樓管理委員會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
、陳翠雲為110年度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。
三、提出至順寶貝大樓管理委員會之
法定代理人陳翠雲其最新之
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
勿省略)。
四、請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151,300元之債權計算明細表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