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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6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06號 債 權 人 勝威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珮瑤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至順寶貝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。 二、請提出至順寶貝大樓管理委員會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  、陳翠雲為110年度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。 三、提出至順寶貝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陳翠雲其最新之   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   勿省略)。 四、請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151,300元之債權計算明細表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