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06號
債 權 人 勝威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珮瑤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至順寶貝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據債權人提出高雄市左營區公所函所示,債務人已改選主任
委員為朱湘芬,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
法定代理人為朱湘芬。
二、請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151,300元之債權計算明細表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