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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6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06號 債 權 人 勝威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珮瑤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至順寶貝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據債權人提出高雄市左營區公所函所示,債務人已改選主任   委員為朱湘芬,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朱湘芬。 二、請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151,300元之債權計算明細表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