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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3號 債 權 人 勝威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珮瑤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至順寶貝大樓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。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 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。 二、經查,債權人以債務人至順寶貝大樓積欠保全服務費為由, 聲請對債務人至順寶貝大樓發付命令,債權人民事聲請支 付命令狀所載聲請人(即債權人)勝威「務」業管理顧問 有限公司,與具狀人欄之印文勝威「物」業管理顧問有限公 司不符,依債權人提出之契約對照之印文為「至順寶貝大樓 管理委員會」與債權人所載債務人「至順寶貝大樓」不符, 且未記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,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1 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債權人及債務人名 稱、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、及債務人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,及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,該裁定於110年1月27日送 達債權人,債權人未補正,依前開規定,債權人之聲請, 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